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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什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什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是法定的組成,股東會是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從而由法律規定股東會為全體股東所組成。
優先股股東是什么?:優先股股東是什么?優先股股東是認購購買優先股的投資者?;緳嗬海?)公司決策參與權;(2)利潤分配權;(3)優先認股權;(4)剩余資產分配權。優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是什么?: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候;(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是什么?: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是什么?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
優先股股東表決權恢復的情況是什么?:優先股股東表決權恢復的情況是什么?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優先股特定事項的表決權是什么?:優先股特定事項的表決權是什么?優先股特定事項的表決權是指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發行優先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是什么?: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是什么?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什么情形下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什么情形下優先股股東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3+23)。
股東代表訴訟(股東間接訴訟)是指什么?:股東代表訴訟(股東間接訴訟)是指什么?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股東代表訴訟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規定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沒有設置出席條件:可以書面(非口頭)委托其他董事(非董事不行)代為出席: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A.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一致同意選舉產生B.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指什么?: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指什么?股東會議決議是指公司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提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2)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50%):股東會普通決議由章程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變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代理人應在委托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使用。
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是什么?:公司股東決議的效力可能是不成立、可撤銷、無效或者有效?!咎崾尽抗蓶|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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