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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安全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有什么樣的規定?

幫考網校2020-04-29 16: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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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縱火罪:明知會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后果,故意放火、縱火的行為,構成縱火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2. 危險物品肇事罪: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因違法行為造成火災、爆炸等嚴重后果,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3. 過失引起火災、爆炸罪:因過失行為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后果,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人員死亡、重傷的,構成過失引起火災、爆炸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4. 職務侵占罪:消防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侵占、挪用消防資金、設備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職務侵占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5. 破壞火災報警設備罪:故意破壞火災報警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破壞火災報警設備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6. 破壞消防設施罪:故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破壞消防設施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7. 不報火警罪:明知火災發生或者火災發生的危險,不及時報警的,構成不報火警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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