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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有哪些規定?: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有哪些規定?1.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2.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下列屬于合同中無效格式條款的有( )。B. 因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格式條款。C. 就內容理解存在爭議的格式條款,D.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的格式條款?!窘馕觥繉Ω袷綏l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合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合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提示1】受要約人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提示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C. 乙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解析】本題考核要約失效的情形;
合同訂立的方式有哪些?:合同訂立的方式有哪些?指的是兩方以上當事人通過協商而于互相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的行為。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當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當事人訂立合同?!窘馕觥慨斒氯擞喠⒑贤?/p>
合同的分類主要有哪些?:買賣合同、租賃合同。(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如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銀行放貸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應采取書面形式。(2)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1)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2)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的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匯票保證的效力有哪些?:匯票保證的效力有哪些?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形式問題)而無效的除外,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E是否承擔連帶責任。2. 共同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匯票出票有哪些效力?:匯票出票的效力有:(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提示】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據金額、相關的利息和費用,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3)對收款人的效力;【例題·單選題】匯票出票行為的效力是( )。B.付款人對出票人負有債務D.出票人擔保承兌和付款【解析】出票人簽發匯票后
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是指什么?: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是指什么?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是指人身保險合同失效后又復效的情況。因投保人未按照規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下面是針對中級會計考試的知識點舉出的例題,【例題·單選題】合同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雙方未達成協議的。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哪些規定?: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哪些規定?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2)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3)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疚赐ㄖkU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的。
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保險合同形式是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保險單;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1)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示】對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3.暫保單(臨時憑證),暫保單是在保險單發出以前由保險人出具給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咎崾?】保險人正式簽發保險單前。
小規模銷售商品的會計分錄是什么?:小規模銷售商品的會計分錄: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的規定有哪些?: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的規定有: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特殊規定有哪些?: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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