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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業務協調工作的具體要求是什么?:并將相關文件送交保薦機構的情形。應當及時通知或者咨詢保薦機構,(3)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
持續督導保薦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內容?:持續督導保薦工作對保薦協議、保薦期間保薦機構變更、延長持續督導期的情形、保薦代表與保薦業務聯絡人、保代變更、持續督導專員制度這六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明確雙方在推薦公司證券上市期間以及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業務負責人擔任保薦業務代表,(4)指導、督促保薦代表人及其他承擔保薦業務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現場檢查、專項核查、上市公司培訓等義務。
保薦工作需要建立怎樣的制度體系?:保薦工作需要建立怎樣的制度體系?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2.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4.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保薦工作過程中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狹義指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包括:1.要求發行人每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接受保薦機構督導的情況;并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2、相應的監管及法律責任,三 、發行人及其董、監、高、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開展保薦工作涉及的關聯保薦、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推薦要求及更換要求分別指什么?:開展保薦工作涉及的關聯保薦、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推薦要求及更換要求分別指什么?1.終止保薦協議更換。②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發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擔保薦責任時的權利有哪幾條?: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擔保薦責任時的權利有哪幾條?保薦人制度約束的對象主要是具有證券經營牌照的證券交易商,監管機構負責對保薦人行為的監管。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1)要求發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持續督導保薦工作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哪些內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至少半年對上市公司進行一次定期現場檢查:保薦代表人按照本指引第十五條規定委托持續督導專員實施現場檢查工作的①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實施現場檢查前應當制訂現場檢查工作計劃②現場檢查工作計劃至少應包括現場檢查的工作進度、時間安排、人員安排和具體事項的現場檢查方案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根據計劃確定的現場檢查事項、重點和方法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有哪些?: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有哪些?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應履行的職責有以下三點: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實務中有些創業板上市公司是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披露后15個工作日內披露保薦機構的跟蹤報告。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送并在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
持續督導保薦工作應關注哪些事項?: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主動、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持續關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切實履行承諾。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相關當事人制訂整改計劃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盡職推薦期間應履行哪些職責?:盡職調查、首發上市前輔導、簽訂保薦協議、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配合證監會的審核。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程序是怎樣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變更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1.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非原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3)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注】中國證券業協會2012年10月15日《關于保薦代表人資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對于同一保薦與聯合保薦,具體有哪些規定?: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保薦機構承擔,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2)應當聯合保薦(第四十三條),應聯合一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1)注意聯合保薦與聯合主承銷的區別。不管是可以聯合保薦還是應當聯合保薦的情形“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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