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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模擬試題(10)
幫考網校2020-08-27 15:33
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模擬試題(10)

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的考試模擬試題,感興趣的小伙伴快來看看吧!

1.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具備民事權利能力,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B.胎兒畢竟有成為民事主體的現實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認并保護其利益

C.對尚未出生的胎兒保護是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的

D.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答案】A

【解析】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  )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3.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以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尋找失蹤人,公告期為(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四年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尋找失蹤人,公告期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4.2001年1月,馮敏因受單位行政處分而離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月,馮敏所在單位欲將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馮敏死亡申請書。下列有關該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法院應判決離婚,但不應判決宣告死亡

B.法院應判決宣告死亡,使馮敏與王慧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判決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判決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本案中配偶未申請宣告死亡,法院不應判決宣告死亡。民通意見第25條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o:p>

5.2001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經人介紹與喪偶的劉某結婚,但他們的婚事一直遭到劉某兒子小劉的反對,2005年劉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不愈,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06年5月小劉提了要擔任父親監護人,保管父親的所有財產,劉某的財產應該由(  )保管。

A.周某

B.小劉

C.劉某的父親

D.劉某的母親

【答案】A

【解析】對于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以上就是關于2020年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模擬試題的全部內容了,希望對你們有一定的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試題內容,可以關注幫考網土地代理人考試頻道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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