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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非常火熱,參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報名的同學對于考試的一些相關知識點還不太了解,接下來幫考網就為大家分享一些憲法學的基礎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公約未涉及的法律問題
①公約不涉及有關銷售合同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問題;
②公約不涉及銷售合同對所售出的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③公約不涉及賣方對貨物引起的人身傷亡的責任問題。
公約的規定僅限于因合同而產生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述幾個問題均由于各國法律的規定分歧較大,很難統一,因此沒有涉及。
二、公約適用的任意性
根據《公約》第6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者除第十二條的規定外,可以減損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本條表明公約的適用并不是強制性的,主要表現為下列兩點:
(一)當事人可以通過選擇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約的適用。即使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分處兩個締約國,本應適用公約,但如果他們在合同中約定適用其他的法律,則排除了公約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明確適用該國的什么法律時,才能排除公約的適用,如果雙方沒有排除公約的適用,則公約自動適用于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適用某一國際慣例,如某一國際貿易術語,則不能認為排除了公約的適用,因為貿易術語主要是解決買賣雙方在交貨方面的責任、費用及風險劃分等問題,而沒有涉及違約及違約救濟等方面的問題,貿易術語和公約在內容上市互相補充的,因此公約仍應對合同適用;
(二)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部分地適用公約,或對公約的內容進行改變,但當事人的此項權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在加入公約時已提出保留的內容,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變。
【舉例】若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選擇適用CFR貿易術語,則CFR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即為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術語的內容優先于《公約》適用,即使術語規定與《公約》規定相沖突,但對于術語中沒有規定而《公約》有所規定的內容,依舊適用《公約》有關規定,不會因為當事人選擇適用貿易術語而排除《公約》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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