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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2021年司法考試《理論法》知識點:法的特征
幫考網校2021-02-20 14:55
速看,2021年司法考試《理論法》知識點:法的特征

考友們,隨著時間流逝,我們漸漸地迎來了2021年司法考試,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備考計劃,那小伙伴們知道考試相關的知識點嗎?為了讓大家更好了解相關專業的考試知識點,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1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理論法》知識點:法的特征。下面就隨幫考網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的特征

(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一種社會規范

規范指的是行為的標準、尺度、準則、規矩。社會規范指的是人與人在社會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作為法律術語的規范,規范既包括法律規則又包括法律原則。

作為社會規范,法律不同于技術規范和自然法則。技術規范調整的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規定人們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產工具。而自然法則與人的思維和行動無關,是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系。

(二)法是由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

社會規范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長期的社會演變過程中自發形成的,如道德、習俗、禮儀等;另一類社會規范則主要是人為形成的,如政治規范(政策等)、職業規范(紀律等)。

法律的形成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國家立法權的機關,按照一定的權限劃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將掌握政權階級的意志轉化為法律。通過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種是通過國家認可的方式形成法律,這種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對社會中已有的社會規范(如習慣、道德、宗教教義、政策)賦予法的效力。國家“認可”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會規范系統化、條文化,使其上升為法律;另一種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認已有的社會規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卻未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而是交由司法機關靈活掌握,如有關“從習慣”、“按政策辦”等規定。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的普遍有效性,即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約束力。

(四)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法是通過設定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為,將人的行為納入統一的秩序之中,以調節社會關系。法的存在,意味著人們謀求自身利益行為的正當性,意味著現實的有生命的個人追求現實利益的正當性。這正是權利調控的目的。這是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和價值。這種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使法進一步與其他社會規范相區別。

(五)法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

規范都具有保證自己實現的力量。不按照社會規范行事,也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沒有保證手段的社會規范是不存在的;只是,不同的社會規范,其強制措施的方式、范圍、程度、性質不同。而法律的強制是一種國家強制,以軍隊、憲兵、警察、法官、監獄等國家暴力為后盾的強制。國家暴力是一種“合法的”暴力。意味著國家權力必須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實體法尤其是程序法兩個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職業者必須在程序范圍內思考、處理和解決問題。法的程序性是法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重要特征。

(六)法是可訴的規范體系,具有可訴性

由法的程序性決定了法的可訴性。法的可訴性指的是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隨著社會和時代的進步,法律的實現方式更傾向于以一種制度化的爭議解決機制為權利人提供保障,通過權利人的行動,啟動法律與制度的運行。可訴性也是判斷一種規范是否法律規范的標準。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結束了,感謝大家的支持與關注,小伙伴們,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大家咨詢幫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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