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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們,隨著時間流逝,我們漸漸地迎來了2021年司法考試,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備考計劃,那小伙伴們知道考試相關的知識點嗎?為了讓大家更好了解相關專業的考試知識點,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1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高頻知識點:股權轉讓。下面就隨幫考網一起來看看吧!
一、對內轉讓
1.有限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無需通知、無需同意。
二、對外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注意:過半數不包括本數)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宜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東同意。
3.兩種推定同意情形:
①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①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②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先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③優先購買權不能部分行使。
④主張優先購買轉讓股權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提出購買請求。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行使期間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以通知確定的期間為準,通知確定的期間短于30日或者未明確的,行使期間為30日。
⑤不適用優先購買權的情形:a.股權繼承;b.對內轉讓
三、強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但是不需要公司或股東的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回購有下列情形之一,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除了法定的股權回購情形,公司章程或約定的股權回購,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也可認定合法有效。
五、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對行為能力無要求);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然人股東死亡后,通過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排除股東身份的繼承,應認定無效,不影響股東身份繼承。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結束了,感謝大家的支持與關注,小伙伴們,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大家咨詢幫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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