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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模擬試題,一起來看看吧!
1.《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于本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無論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實施了犯罪,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適用該款前段的規定
B.該款規定意味著教唆犯也可能是從犯
C.唆使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因而屬于間接正犯的情形時,也應適用該款后段的規定
D.該款中的“犯罪”并無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
考點】教唆犯及其處罰
【答案】D
【解析】A項,(1)“教唆他人犯罪”既包括一人教唆他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去實施犯罪的情形,也包括數人共同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
(2)在一人教唆他人故意犯罪的情形下,如果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實施了犯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犯構成共同犯罪,對教唆犯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3)在數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時,如甲、乙都教唆丙去殺害仇人,此時數名教唆犯之間構成共同犯罪,對于各個教唆犯,同樣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A項正確,不當選。
B項,教唆犯未必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完全可能存在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意味著教唆犯也可能是從犯。B項正確,不當選。
C項,就文理解釋而言,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包含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在內。即便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構成間接正犯,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也不是對立的概念(二者是依據不同標準作出的分類,并不存在對立之處)。因此,唆使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因而屬于間接正犯的情形時,也應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后段的規定。C項正確,不當選。
D項,(1)無身份者教唆他人實施特殊身份的故意犯罪,仍可成立該身份之罪的教唆犯,仍可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故而該款中的“犯罪”可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
(2)《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據此,作為共同犯罪的教唆犯,只能是唆使他人故意犯罪,不含唆使他人過失犯罪的情形。D項錯誤,當選。
故本題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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