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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權利質權,一起來看看吧!
一、權利質權的概念
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財產權利為客體的質權。所有權只能用于設定不動產抵押、動產抵押和動產質押,用益物權只能設立權利抵押,兩者均不能設立權利質權。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支票、本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帳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o:p>
注意:根據(7)的規定,權利質權的客體采列舉式立法,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出質的財產權利才能出質。
權利質權應當根據權利轉讓的規則加以設立。換言之,權利質權的設立應與該權利轉讓的相關規則保持一致。例如,專利權的轉讓須辦理登記,那么專利權質押也應辦理登記。
二、有價證券質權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如交付匯票、本票或支票;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如記賬式國庫券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等無紙化的有價證券,需要到中央國債登記計算公司或證券登記計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注意:《物權法》并未要求票據必須背書才能設立質權,而是規定交付即可設立質權。但背書為對抗要件,即票據或公司債券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基金份額和股份質押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四、知識產權質押
登記要件主義: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五、應收賬款質押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六、一般債權質權
此處之一般債權,是指法律對其設立質權未做特別規定的債權,不包括應收賬款債權。但通說認為一般債權屬于《物權法》所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一般債權質權的設立,應由質權人與出質人簽訂書面的質權合同,質權自質押合同生效時成立。如有債權證書,應當交付債權證書于質權人,但債權證書的交付并非債權質權的成立要件。
出質人或質權人應當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該通知并非債權質權成立要件,而是對抗要件。進行通知的,債權質權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未進行通知的,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得向出質人清償而免責,其他第三人也得因債權的善意取得而取得受讓的債權。
【典型真題】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將其對乙公司的10萬元債權出質給了丙銀行,擔保其9萬元貸款。出質前,乙公司對甲公司享有2萬元到期債權。如乙公司提出抗辯,關于丙銀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質權的最大數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10萬元
B.9萬元
C.8萬元
D.7萬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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