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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妨害司法罪(普通罪名),一起來看看吧!
一、妨害作證罪
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1.主體為自然人或單位。包括執行義務的主體和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或單位。
2.“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出的裁定也屬于本罪中的裁定。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之間的牽連關系:行為人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抗判決、裁定執行的,屬于牽連犯,只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罪處罰。
4.轉化犯:暴力抗拒執行的,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5.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
(1)通常情況下,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的,屬于一行為同時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想象競合犯,一般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2)例外的: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要數罪并罰。見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這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妨害公務”之外的方式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此外,又以暴力、脅迫等方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并罰。
6.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擇一重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了被執行人的賄賂,而利用職權妨害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情況。
三、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破壞監管秩序罪
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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