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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知識點:妨害司法罪(重點罪名)
幫考網校2020-10-09 14:02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知識點:妨害司法罪(重點罪名)

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知識點:妨害司法罪(重點罪名),一起來看看吧!

一、偽證罪

(一)定義

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1)司法機關的正?;顒樱?o:p>

2)他人的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2.犯罪客觀方面:

1)法定的偽證行為:

A.虛假證明(僅限于作為方式,若由于各種原因不敢作證或不愿作證,不宜作為偽證罪處理);

B.虛假鑒定;

C.虛假記錄;

D.虛假翻譯。

2)偽證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的整個過程。

3)必須是就“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做偽證。

3.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目的。

(三)司法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而是由于行為人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不高,或因為過失作出了與案件不符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不構成偽證罪。如果證人根據自己的回憶作了陳述,即使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也不成立犯罪。

2.共同犯罪問題:如是證人受他人威脅、賄賂、引誘、教唆作偽證的,不成立偽證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分則的特別規定定罪處罰,即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6條)、妨害作證罪(刑法第307條)。

二.幫助、偽造證據罪

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1.主體:自然人一般主體,但不包括當事人本人和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本人毀滅、偽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證據不另定罪。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代理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2.司法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從重處罰。

三、窩藏、包庇罪

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1.事前通謀的,以共犯論處。

通謀與明知是不同的。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后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后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共同犯罪者之間互相窩藏、包庇的,其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犯罪主體。

2.窩藏與包庇的區分:

1)窩藏主要是發生在行為人與罪犯之間。即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犯罪人逃匿。

2)包庇則是指作假證明包庇,即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為犯罪分子掩蓋罪行或者開脫、減輕罪責。

3.刑法中關于包庇類犯罪的特別規定:

1)第362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包庇罪定罪處罰。

2)其它特殊類型的包庇罪

如刑法第294條(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305條(偽證罪)、第306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7條(妨害作證罪)、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349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3)單純知情不舉,不成立窩藏、包庇罪,但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安全機關其調查有關情況、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是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1.2007年兩高《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的犯罪活動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定本罪:

1)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2)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3)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4)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它證明和憑證的;

6)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它證明和憑證的。

2.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3.“他人的犯罪”:并不意味著本犯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成立條件,在本犯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年幼者而不具有可譴責性的場合,對其利用盜竊、搶劫、搶奪等方法所獲得的財物仍然應當認為是贓物,可以成為本罪對象。

4.主體:自然人+單位。

五、脫逃罪

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刑罰執行場所或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

1.主體: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人。如果是錯誤被關押的人,則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2.脫逃罪也可以是不作為犯。如外出后不歸。

六、虛假訴訟罪

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主體為自然人或單位。

2.提起虛假訴訟,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從一重定罪,并從重處罰。

3.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從一重定罪,并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知識點,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接下來的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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