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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練習題做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的練習題,一起來看看吧!
1.某中級法院的主審法官甲收受故意殺人案被告人乙的家屬現金1萬元后,偽造乙防衛過當、自首的證據,欺騙該院審判委員會,導致原本可能被判死刑的乙最終僅被判處3年徒刑。對甲應當以何罪論處?
A.徇私枉法罪
B.濫用職權罪
C.受賄罪
D.偽證罪
【答案】A
【解析】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本題中甲成立徇私枉法罪,排斥適用濫用職權罪一般規定,與受賄罪擇一重罪處罰。受賄一萬元剛剛達到受賄定罪標準,應以徇私枉法罪較重。另外,偽證罪犯罪主體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甲是法院的法官不符合偽證罪犯罪主體的要求。
2.鄭某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為方便跟蹤運鈔車,鄭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殺害一車主,將其面包車開走(事實一)。后鄭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裝置,并多次開面包車跟蹤某銀行運鈔車,了解運鈔車到某儲蓄所收款的情況。鄭某等人摸清運鈔車情況后,于同年6月8日將面包車推下山崖(事實二)。同年6月11日,鄭某等人將放有爆炸裝置的自行車停于儲蓄所門前。當運鈔車停在該所門前押款人員下車提押款時(當時附近沒有行人),鄭某遙控引爆爆炸裝置,致2人死亡4人重傷(均為運鈔人員),運鈔車中的230萬元人民幣被劫走(事實三)。
關于事實二的判斷,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B.對搶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與盜竊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鄭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車后毀壞面包車的行為,不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D.鄭某等人事后毀壞面包車的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答案】ABCD
【考點】非法占有的認定、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解析】
A選項正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的占有,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據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構成。前者重視的是法的側面,后者重視的是經濟的側面。
B選項正確。搶劫罪與盜竊罪都是財產性犯罪。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進行取財;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進行取財。對于財產的侵奪,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轉移占有。應當認為兩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以實現法條的協調統一。
C選項正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鄭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車的行為發生后,便已經實現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當鄭某盜竊面包車行為完成之時,其已侵害面包車所有權人對面包車的合法財產性權利;將面包車劫取后,利用面包車跟蹤運鈔車等,已經利用并發揮面包車運輸的功能,已經成立非法占有。因此,雖然鄭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車后將其毀壞,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搶劫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D選項正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決于事后行為有無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鄭某等人劫取面包車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車所有權人權利的行為便已經完成,面包車所有權人的財產權所遭受的侵害已為既定事實。所以鄭某等人是否毀損面包車的行為,并不會對面包車所有權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為該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時已無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鄭某等人的行為沒有侵害新的法益,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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