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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卷三》歷年真題練習(2)
幫考網校2020-09-15 15:59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卷三》歷年真題練習(2)

報考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小伙伴們注意了,距離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你們準備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能夠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相關的歷年真題,快來看看吧!

1.甲公司分立為乙丙兩公司,約定由乙公司承擔甲公司全部債務的清償責任,丙公司繼受甲公司全部債權。關于該協議的效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該協議僅對乙丙兩公司具有約束力,對甲公司的債權人并非當然有效

B.該協議無效,應當由乙丙兩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該協議有效,甲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請求乙公司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D.該協議效力待定,應當由甲公司的債權人選擇分立后的公司清償債務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法人的變更。

《民法總則》第67條規定:“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虼?,一般應該由分立后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間有約定的,該約定對內是有效的,但是不可以以此來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對上述約定知情且同意時除外,故本題答案為A。

2.下列哪一情形構成無權代理?

A.甲冒用乙的姓名從某雜志社領取乙的論文稿酬據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長超越權限以本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C.劉某受同學周某之托冒充丁某參加求職面試

D.關某代收某推銷員謊稱關某的鄰居李某訂購的保健品并代為付款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無權代理的概念。

A項:無權代理是指本身沒有代理權但是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其效果歸屬于他人的行為。本題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實施行為,但目的確實為了據為己有,因此不符合無權代理的條件,故此項錯誤。

B項:首先,公司的董事長并非公司的代理人,而是公司的代表人,代表人代表公司時,其人格被法人所吸收,代表人的行為即是法人的行為,此時就不存在代理的了,故此項錯誤。

C項:《民法總則》第161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贝隧棶斨械那舐毭嬖嚸黠@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可以由他人代理,因此也不存在無權代理,此項錯誤。

D項:此項中關某沒有得到授權,同時又以李某的名義為其代收貨物并付款,屬于無權代理,故此項正確。

以上就是今天的歷年真題分享,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試題信息,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早日拿到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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