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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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卷三》歷年真題(4)
幫考網校2020-09-12 16:34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卷三》歷年真題(4)

報考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小伙伴們注意了,距離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你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這門考試的歷年真題,一起來看看吧!

1.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付款人為丙銀行的承兌匯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承諾甲公司不履行債務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銀行請求付款,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為由拒絕付款。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

B.丙銀行拒絕付款不符法律規定

C.乙公司應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不能得到清償時方能向丁追償

D.丁屬于票據法律關系的非基本當事人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匯票的承兌和追索權的行使。

A項:《票據法》第61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由條文可知,乙公司被拒絕付款后可向出票人甲公司、擔保人丁公司行使追索權,A、C項錯誤

B項:乙公司的承兌匯票在請求付款之前應當提示承兌,題干中乙公司已經可以向丙銀行要求付款,可推知丙銀行已經同意承兌,票據具有無因性特征,丙銀行在同意承兌后甲公司的信譽問題而拒絕向乙公司付款??芍狟項表述正確。

D項:票據法律關系中的非基本當事人指在票據發出后通過其他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當事人的人,如背書人、保證人、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等?!镀睋ā返?6條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三)被保證人的名稱;

(四)保證日期;

(五)保證人簽章。”由此可知本案中丁的行為不構成票據保證,而是民法上的保證,不是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D項錯誤。

2.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虛假年度財務報告,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關于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該上市公司的監事

B.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C.該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刊登媒體

D.該上市公司的證券承銷商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的責任主體。

《證券法》第69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庇纱丝芍珻項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

今天的歷年真題分享就到這里啦,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試題信息,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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