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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和分類
幫考網校2020-03-19 12:00
法的形式和分類

小伙伴們,你們對于法的形式和分類這個考點的內容了解有多少呢?法的形式和分類是屬于一個三星級考點,這個考點的內容對于初級會計考試是很重要的。接下來我們就要將法的形式與法的分類分別進行講解,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夠認真閱讀。

一、法的形式

1.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

我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提示】判例不屬于我國法的形式,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等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2.主要形式的制定機關與效力等級

3.法的適用規則

①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級低的法)與上位法(效力等級高的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提示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提示2】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本行政區域內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②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③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④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誰生的找誰)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⑤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1)和2)找領導;3)誰生的找誰】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

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3)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總結】

二、法的分類

法的形式和分類這個考點相對其他考點來說,內容是比較多的,同時內容也比較重要,所以希望給小伙伴花點時間認真的來看一下。目前距離考試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小伙伴們記得抓緊時間復習喲,在此預祝各位小伙伴順利拿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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