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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火間距的確定原則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很多,發生火災時建筑物可能產生的熱輻射強度是確定防火間距應考慮的主要因素。熱輻射強度與消防撲救力量、火災延續時間、可燃物的性質和數量、相對外墻開口面積的大小、建筑物的長度和高度以及氣象條件等有關,但在實際工程中不可能都一一考慮。防火間距主要是根據當前消防撲救力量,并結合火災實例和消防滅火的實際經驗確定的。
(一)防止火災蔓延
根據火災發生后產生的輻射熱對相鄰建筑的影響,一般不考慮飛火、風速等因素?;馂膶?/span>例表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保持6-10 m的防火間距,在有消防隊進行撲救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蔓延到相鄰建筑物。根據建筑的實際情形,將一、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定為6m。三、四級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因其耐火等級低,受熱輻射作用易著火而致火勢蔓延,所以防火間距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基礎上有所增加。
(二)保障滅火救援場地需要
防火間距還應滿足消防車的最大工作回轉半徑和撲救場地的需要。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車不同,操作場地也就不同。對單、多層建筑,使用普通消防車即可;而對高層建筑,則還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車。考慮到撲救高層建筑的需要,為滿足消防車輛通行、???、操作的需要,結合實踐經驗,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三)節約土地資源
確定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既要綜合考慮防止火災向鄰近建筑蔓延擴大和滅火救援的需要,又要考慮節約用地的因素。如果設定的防火間距過大,就會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四)防火間距的計算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如為儲罐或堆場,則應從儲罐外壁或堆場的唯垛外緣算起。
二、防火間距
(一)廠房的防火間距
1.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和民用建筑等的防火問距不應小于表2-4一l的規定在執行表2-4一1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表2-4-1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單位:m)
(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表2-4一l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于民用建筑,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16-2014 )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元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2-4一l的規定減少25%(如圖2-4-1所示)。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I、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的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I、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以上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
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之間的防火間距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廠房外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設備的防火間距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的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一1的規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c總容量不大于15曠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4.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廠區圍墻與廠區內建筑的間距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的問距應滿足相應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O
5.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16-2014 )的規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16-2014 ) 規定的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o
(二)倉庫的防火間距
1.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甲類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2的規定,設置裝卸站臺的甲類倉庫與廠內鐵路裝卸線的防火間距可不受限制。
注: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o
2.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3的規定。
表2-4-3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其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
在執行表2-4-3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單層、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表2-4-3減少2m。
(2)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 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有關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
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4的規定,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規范的相關規定。高層民用建筑防火間距如圖2-4-2所示。
a)高層民用建筑之間防火間距b)高層民用建筑與普通建筑之間防火間距在執行表2-4-4的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相鄰兩座單、多層建筑,當相鄰外墻為不燃性墻體且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無防火保護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表2-4-4規定減少25%。
(2 )兩座建筑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如圖2-4-3所示。
( 3 )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 4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屋頂無天窗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如圖2-4-4所示。
( 5 )相鄰兩座建筑中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屋頂無天窗,相鄰較高一面外墻高出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圍內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設置符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84-2017 )規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 )規定的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ffi;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小于4m,如圖2-4-5所示。
(6)相鄰建筑通過底部的建筑物、連廊或天橋等連接時,其間距不應小于表2-4-4的規定。
(7)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 8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CB 50016-2014 )有關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三、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
當防火間距由于場地等原因,難于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筑物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
( 1 )改變建筑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 2 )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 3 )將建筑物的普通外墻改造為防火墻或減少相鄰建筑的開口面積,如開設門窗,應采用防火門窗或加防火水幕保護。
( 4 )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筑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筑物。
( 5 )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墻c在設置防火墻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置,顧此失彼。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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