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有哪些具體規定?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共分為六章,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以預防為主,以應急為輔,注重實用性和針對性,根據不同人群的特點和需求,分類開展。
第四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實用、有效的原則,堅持全員參與、全程覆蓋、全方位推進的思路,加強宣傳教育,推動消防安全文化建設。
第五條 國務院消防部門負責全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訓內容
第六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
(二)火災的危害性、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理方法;
(三)火災逃生自救、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
(四)火災事故案例分析和教訓總結;
(五)其他與消防安全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第三章 培訓對象
第七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公眾群眾、特別是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
(二)各類企事業單位員工、學生、農民工和其他勞動者;
(三)消防安全工作人員、消防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
(四)公共場所、住宅區、學校、醫院、商場、娛樂場所等場所管理人員;
(五)其他需要接受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點對象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章 培訓方式
第九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如講座、宣傳、培訓班、演練等,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第十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可以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如網絡教育、移動學習、微信公眾號等。
第五章 培訓機構
第十一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專業的師資隊伍和培訓設施;
(三)能夠提供科學、規范、實用、有效的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二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相應的教育培訓資質和認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國務院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或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取締。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確保教育培訓質量和效果。
第十五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信息報送、安全檢查、事故報告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與消防部門的溝通協作,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應急救援工作。
以上是《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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