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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四復讀,而在1月9日的國家稅務總局以落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讓納稅人及時盡享改革紅利,為主題開展的在線訪談活動上被明確為可以扣除。訪談活動中,對于復讀可以扣嗎?接下來一起來看看吧。
此前高四一直被解讀為不屬于全日制學歷教育范圍,不符合專項附加扣除的要求。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最新回復:對于未進入下一階段學習的復讀情形,可以由父母按子女教育進行扣除。
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
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此次明確“高四”復讀可以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也是考慮到了教育階段的實際情況,利于個稅改革紅利充分發揮價值,落實到更多家庭,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對于這些跨年事項,到底能否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新個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施行前已經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可從2019年1月1日起發放工資薪金的當月開始享受。但是對于部分跨年度或相關手續未到位的費用該如何處理?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的在線訪談活動中進行了明確。
問題一:大病醫療跨年度,扣除時間和標準以什么為準?
對于納稅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時才進行醫療費用的結算。納稅人申報享受大病醫療扣除,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為準,因此該醫療支出屬于是第二年的醫療費用,到2019年結束時,如果達到大病醫療扣除的“起付線”,可以在2020年匯算清繳時享受扣除。
問題二:房貸跨年未審批,無貸款合同編號,信息采集表如何填報?
2018年12月份辦理的住房貸款,但是現在還沒批下來,預計2019年1月份批下來,單位現在讓我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報送上去,但是我沒有取得《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中的貸款合同編號,應如何處理?
回復:納稅人可以待取得相關信息后填報扣除。如果因為一時信息不全沒有及時填報也不用擔心,后續月份填報后,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規定可扣除的額度進行扣除,不影響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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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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