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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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國)物業管理師
涵蓋物業管理師報考時間、報名流程、考試報名官網入口、考試介紹等信息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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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是指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通過對房屋建筑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服務的人員。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屬于國家設定的準入性考試。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部頒發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擔任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可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也可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物業管理師考試內容:物業管理概述;物業管理機構;住宅小區、寫字樓、商業場所、工業區的物業管理;物業的接管驗收與撤管;物業管理檔案的建立與管理;物業管理常用文書;物業管理費用的管理;房屋維護與管理;房屋附屬設備維護與管理;安全與環境管理;文體娛樂活動的組織與管理。

歷年通過率

201026.42%,201130.08%,201231.34%,201328%左右,2014年會在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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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知道的試驗員考試的21件事情,一起來看看吧!?
1. 越早考過越好,理由不用解釋。?
2.試驗一定要弄熟練,專業考試(綜合題)都有它,多少仁人志士都栽在它上面。?
3.最痛苦的事不是猜不出考什么題,而是猜到了,考試時卻不會做。?
4.如果連書上的例題都不會做,建議不用去考。?
5.主攻《公共基礎》和你選擇的一門專業,過了就能拿證。?
6.以前的考題要好好研究,找到以前有評分標準的答案,看如何答題,看如何給分。?
7.以前出了大題的地方,今年可能出小題。?
8.修改和增加的內容,通常是重點,特別是重要章節的改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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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要命的是選擇題看起來都對,綜合題看上去不會。?
11.單選蒙的秘籍, 兩個選項意思相同全部錯,絕對相反二選一。?
12.綜合題要分清是單選還是多選,不確定的不要選。?
13.一旦報名,就要100%投入和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要不然不如把錢留著整幾頓呢。?
14.不要用“我報名只不過想學學”來搪塞自己和別人,吃虧的是你自已。?
15.感情處理不好的那一年,成績通常不好,處理得太好的那一年,成績也不好。?
16.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考砸一次不算什么,以后還有機會,不要灰心,記住,不是重在參與,而是重在堅持。?
17.一個單位有10個人報試驗檢測考試,通常只有幾個人真正會參加考試,其余都是湊熱鬧的。?
18.不要相信“我就看過一遍書,做了兩套題就考過了”這種話,他可能每天學習到凌晨。?
19.想一年通過的人,通常是熬夜復習的人。?
20.看書一定要仔細,犄角旮旯也別放過,包括圖、表與注釋!實在看不懂的內容和公式背下來。?
21.微試驗分析篩選考試考點和重點為,你一定要反復學,如果不學,就是給你原題,考試遇到你還是不會做。
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的管理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分為兩類: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1)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2.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3.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4.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5.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6.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7.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2)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3)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4)報考條件中,土建類包括哪些專業:
土建類,是指一切和水、土、文化有關的基礎建設的計劃、建造和維修。總的來說土建類包括建筑學,城市規劃,土木工程,環境工程,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建筑技節能技術與工程,城市地下空間工程,歷史建筑保護工程,景觀建筑設計,水務工程,農業工程,設施農業科學與工程,建筑設施智能技術,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建筑電氣與智能化,景觀學,風景園林,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工程管理。
(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報名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擔任物業管理項目經理或物業管理項目管理處主任及以上職務滿5年,管理過2個以上物業管理項目,管理面積達到20萬平方米,管理業績良好,取得建設部頒發的物業管理經理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和(2)中各一項的在職在編人員,可報名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
(1)學歷與工作經歷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5年。
2.具有大學??茖W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
3.具有中專學歷,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5年。
(2)專業水平與業績
1.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刊號(ISSN)的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過物業管理專業論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物業管理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章節在30000字以上)。
3.獲得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前5名)。
(三)、免試條件(人社廳發〔2010〕49號)
一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國人部發〔2005〕95號文件中有關考試報名條件,并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參加了《物業管理實務》科目的考試并合格的人員,在申請參加2010年首次舉行的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相應科目,應試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1、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2、符合《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參加1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通過。
符合《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評聘工程類或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0年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實務》、《物業管理綜合能力》2個科目的考試。
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國人部發〔2005〕95號文件中有關考試報名條件,并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有關規定,參加了《物業管理實務》科目的考試并合格的人員,在申請參加2010年首次舉行的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免試相應科目,應試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1、符合《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參加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2、符合《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可免試《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和《物業管理實務》科目,只參加《物業管理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參加1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一次通過。
三第二條規定的免試部分科目的辦法,只在2010年舉行的首次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中有效。
?(一)人員準備
物業的承接查驗是一項技術難度高、專業性強、對日后的管理有較大影響的專業技術性工作。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查驗前就應根據承接物業的類型、特點,與建設單位組成聯合小組,各自確定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參加。
(二)計劃準備
物業管理企業制訂承接查驗實施方案,能夠讓承接查驗工作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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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建設單位確定承接查驗的日期、進度安排;
(2)要求建設單位在承接查驗之前提供移交物業詳細清單、建筑圖紙、相關單項或綜合驗收證明材料;
(3)派出技術人員到物業現場了解情況,為承接查驗做好準備工作。
(三)資料準備
在物業的承接查驗中,應做必要的查驗記錄,在正式開展承接查驗工作之前,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資料準備工作,制訂查驗工作流程和記錄表格。
(1)工作流程一般有《物業承接查驗工作流程》、《物業查驗的內容及方法》、《承接查驗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流程》等;
(2)承接查驗的常用記錄表格有《工作聯絡登記表》、《物業承接查驗記錄表》、《物業工程質量問題統計表》等。
(四)設備、工具準備
在物業承接查驗中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檢驗方法來查驗承接物業的質量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檢驗設備和工具。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 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以及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前期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使用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科目考試時間(小時)考試形式總分合格標準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2.5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經營管理2.5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管理實務2.5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閉卷,筆試10060
科目考試時間(小時)考試形式總分合格標準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2.5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經營管理2.5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管理實務2.5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管理綜合能力3閉卷,筆試10060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是中國建筑出版社出版的書籍,作者是中國物業管理協會。

為了方便廣大從業人員參加考試,提高學習、復習效率及考試通過率,編者在總結了全國幾十場近萬人次的注冊物業管理師培訓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學員培訓效果反饋,嚴格參照考試大綱,系統編寫了這套考試參考教材。它是參加注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學員備考以及老師講解的重要工具。
這套教材中將每個知識點進行精簡歸納,方便記憶,同時將所有知識點按重要性劃分為四個級別,即:
A級——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B級——需要熟悉的內容:
C級——需要了解的內容:
大綱不做要求的內容。
希望大家在學習過程中注意把握重點內容。

第一章 物業管理概述
第一節 物業管理的概念
第二節 我國物業管理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節 我國物業管理制度建設的歷史沿革
第四節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一節 物業管理服務的特點和內容
第二節 物業服務收費
第三節 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節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章 物業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 業主大會制度
第二節 管理規約制度
第三節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
第四節 物業承接查驗制度
第五節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
第六節 物業管理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第七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
第四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五章 房地產相關制度與政策
第一節 房地產與房地產業管理制度簡介
第二節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第三節 房地產轉讓管理
第四節 商品房銷售管理
第五節 房屋租賃管理
第六節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七節 房地產抵押管理
第八節 房地產權屬登記
第九節 房屋維修養護管理
附錄1:物業管理最新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附錄2:《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考試大綱
附錄3:《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考試模擬習題
附錄4:《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考試模擬習題參考答案
實務考試大綱
第一章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企業類型、特征、設立程序、內部組織機構設置以及物業管理相關法規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掌握: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程序,物業管理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熟悉:物業管理企業主要特性、組織結構形式,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制度。
了解:物業管理企業主要類型,物業管理企業組織結構設計的要求和主要影響因素。
第二章物業管理招標投標
本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法規和物業管理招投標內容、步驟、要求,以及物業管理方案編寫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掌握: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法規,物業管理招、投標的內容、步驟和要求,物業管理投標文件及方案的編寫。
熟悉:物業管理招標的條件和程序,投標的策略和技巧。
了解: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基本要求與原則。
第三章物業管理合同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前期物業服務合伺和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掌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和區別。
熟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合同的注意事項,業主公約和臨時業主公約的制訂與宣傳。
了解:合同要約與承諾,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其他物業管理合同。
第四章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要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管理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相關法規和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實踐操作的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管理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的相關法規,實踐運作的主要內容,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兩者之間的區別。
熟悉:早期介入的作用,前期管理的特點。
了解:早期介入的必要性,早期介入各階段的介入方法和介入要點。
(三)要點說明
1.物業管理早期介入與前期管理的相關法規
2.物業管理早期介入
(1)早期介入的必要性
(2)早期介入的作用
(3)早期介入的內容
3.物業管理前期管理
(1)物業項目前期管理運作的主要內容
(2)物業項目的工程質量保修
(3)前期物業管理的溝通協調
第五章物業的承接查驗
(一)考試目的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要測試應考人員對物業承接查驗相關法規和物業承接查驗運作內容及方法等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綜合運用能力。
(二)考試基本要求
掌握:物業承接查驗的相關法規、主要內容和基本方法;新建物業承接查驗與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承接查驗的區別。
熟悉:物業移交的主要內容,承接查驗所發現問題的處理,物業管理工作的移交。
了解:物業承接查驗的準備工作,物業移交的注意事項
(三)要點說明
1.物業承接查驗的相關法規
2.新建物業的承接查驗
(1)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的準備工作
(2)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的主要內容
(3)新建物業承接查驗的方式
(4)物業承接查驗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3.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的承接查驗
(1)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承接查驗的前提條件
(2)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承接查驗的準備工作
(3)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承接查驗的基本內容
4.物業管理工作的移交
(1)新建物業的移交
(2)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管理工作的移交
(3)物業管理機構更迭時物業管理工作移交的注意事項
第六章物業人住與裝修管理
第七章房屋及設備設施管理
第八章物業環境管理
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務
第十章物業管理風險防范與緊急事件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章物業管理檔案管理
第十三章人力資源管理
第十四章客戶管理
第十五章物業管理應用文書
綜合考試大綱
第一章經濟學知識與應用
第二章管理學知識與應用
第三章心理學知識與應用
第四章公共關系知識與應用
第五章行政管理學知識與應用
第六章法律知識與應用
第七章統計學知識與應用
第八章保險知識與應用
第九章社會學知識與應用
第十章建筑工程知識與應用
第十一章建筑設備知識與應用
第十二章建筑智能化知識與應用
經營考試大綱
第一章物業經營管理概述
第二章房地產投資及其區位選擇
第三章房地產投資分析技術
第四章收益性物業價值評估
第五章房地產市場與市場分析
第六章租賃管理
第七章成本管理
第八章合同與風險管理
第九章財務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十章寫字樓物業經營管理
第十一章零售商業物業經營管理
第十二章物業經營管理的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