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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9年公用設備師資格證的注冊信息,小編專門整理出來供大家參考: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向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制作,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注冊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注冊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注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撤銷其注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注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注冊人員對撤銷注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注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后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公用設備工程師證書注冊在哪里查詢?:公用設備工程師證書注冊在哪里查詢?公用設備證書注冊查詢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
公用設備工程師的注冊條件是什么?:公用設備工程師的注冊條件是什么?(一)通過考試、考核認定方式取得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證書;(二)只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其中一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公用設備工程師與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區別有哪些?:公用設備工程師與注冊化工工程師的區別有哪些?后者強調化工設備工藝工程;難度不能相提并論,前者范圍廣,后者更深入;前者側重于設備安裝調試運行;后者強調化工設備工藝工程。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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