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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淄博發布公衛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部分條款),相信很多考生都很感興趣,接下來跟著幫考網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第二章 考生及相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或者考站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涂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十二)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發現并認定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考生通過違紀違規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撤銷并收回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并進行通報。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不再予以注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醫師的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員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通報,并建議給予其相應處分。
最后,預祝所有考生都能考出好成績!
公衛助理醫師升公衛執業醫師,可以變更執業范圍嗎?:公衛助理醫師升公衛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升執業醫師,執業范圍要一致,如果要變更執業范圍,在注冊之后提交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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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執業醫師考試什么時候定期考核?:公衛執業醫師考試什么時候定期考核?全國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考核一次,考核的是前2年的。比如今年2020年底,考核2018-2019年的,他會設一個截止日期,凡這個日期前注冊的都要參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