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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客體
(一)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籠統地講,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規范的制定、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得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因此,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系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等。
(二)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法律關系客體就是按利益的不同存在形態,將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作了一個劃分。
1.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是指可由法律關系主體支配、在其生產、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是同時具備物理意義和法律意義的物。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法律認可。
第二,為人力可控。不能被人認識及控制的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
第三,具有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第四,能獨立存在。
在我國,以下幾種物不能進入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客體:
(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
(2)除集體、私人所有的文物之外的文物;
(3)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
(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質載體。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現象大量出現,對人體組織如血液、皮膚、器官、精子的買賣契約行為的法律定性和法律規制成為當代法律的熱點問題。在一定的范圍和條件下,人身也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
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它屬于人身,還是屬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地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品(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于有體物,它代表的利益是以物為載體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是將人的精神活動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盡管精神產品往往具有物質形式,但其真正的價值并不是有形的物質載體,而是其中蘊含的知識及信息。因此,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這“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行為結果。某些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即義務人完成一定的行為,產生了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這種結果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外化于一定的物體,產生相應的物化產品;另一種是義務人的行為履行完后產生權利人期望的結果。如欣賞演出或觀看電影,或報培訓班學習某種技能等。
需要注意的是,實際法律關系往往并不只具有一個客體,應該將某法律關系分解為若干單向法律關系再逐一確定它們的客體,主要法律關系的客體決定次要客體,次要客體補充說明主要客體。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一)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條件
現實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系并不是靜止的,往往處于產生、變更、消滅的動態的過程之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條件首先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其次是法律事實的出現。法律規范為某種法律關系的形成提供了前提,但法律關系實際形成、變更和消滅還必須具備直接的條件,這就是法律事實。它是法律規范與具體法律關系聯系的中介。
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
(二)法律事實的種類
依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兩類,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2.法律行為。與法律事實相對應,法律行為指的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如依法登記結婚導致婚姻關系的成立。
法律事實問題在現實中常常會出現這樣兩種復雜的現象:
(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在法學上,人們常常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所構成的一個相關的整體,稱為“事實構成”。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選擇適合自己的學習方法合理安排學習時間,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趁現在還有時間,好好規劃你的備考計劃吧,幫考網也預祝各位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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