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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來,國家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非常火熱,參加的考生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參加報名的同學對于考試存在很多疑惑,今天幫考網為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試的易混淆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一、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有什么區別?
1.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區別: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現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本人;后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
2.受賄罪共犯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區別: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如果將收受財物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兩個方面告知了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如果沒有告知,或者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謀取利益,而沒有將收受賄賂告知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二、如何區分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為兩種,一是犯罪集團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個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三、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
1.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
2.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后果,法律行為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法律行為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4.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緊急避險等。
5.比如侵權行為的后果是引起侵權責任,而侵權行為人并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在作出行為之時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與法律結果不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使自己獲得利益,但是法律規定的后果卻是侵權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所以侵權行為就是事實行為。
以上就是幫考網為大家分享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易混淆的相關知識點,大家可以參考參考,同學們在備考的時候一點要抓住重點,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最后幫考網也預祝各位考生都能早日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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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