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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經法》(卷一)歷年真題(1)
幫考網校2020-10-22 15:22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經法》(卷一)歷年真題(1)

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商經法》(卷一)的歷年真題,快來了解一下吧!

1.三石商貿有限公司因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于2019年3月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瀚城律師所被指定為破產管理人。2019年5月底,經債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債權人委員會。二鳥公司與瀚城律師所接洽,準備受讓三石公司全部的庫存和營業事務,關于本案,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債權人委員會應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

B.瀚城律師所應將與二鳥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通過

C.瀚城律師所的方案未被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其可以提交給債權人委員會進行表決

D.瀚城律師所在實施與二鳥公司的合作方案前,應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考點】債權人委員會

【難度】

【答案】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因此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A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處分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二鳥公司受讓三石公司全部的庫存和營業事務屬于重大資產處分,因此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經債權人會議通過。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債權人委員會是債權人會議的常設機關,兩者性質相同,債權人會議未通過的,不需再次提交給債權人委員會進行表決,而且債權人委員會的表決結果也不得推翻債權人會議的表決結果。C項說法錯誤,當選。

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根據《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前10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因此管理人在實施該合作方案前應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D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故本題選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真題,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接下來的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早日拿到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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