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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今天幫考網分享了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法》的知識點:債務承擔,一起來看看吧!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包括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轉移后,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從債務不得移轉。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的含義與特點
免責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的全部移轉,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該債務承擔協議為不要式行為,口頭或書面形式均無不可。在債務移轉以后,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主債務而移轉于第三人。原債務人脫離原來的債務關系,新的債務人取代其地位,原債務人不再履行債務。
債務承擔為處分行為、無因行為。債務承擔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種原因并非債務承擔協議的組成部分,該原因縱然自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也不影響債務承擔協議的效力,承擔人也不得以原債務人未為履行承擔債務的原因事由對抗債權人。
2.免責債務承擔的方式
(1)債權人、債務人與承擔人三方簽訂協議
(2)債權人與承擔人之間的協議
該協議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擔人將取代原債務人,原債務人將免除其債務。如果該協議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第三人不負清償債務的義務,而仍由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債權人與承擔人之間的協議屬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意味著原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也可以因此免除債務,對原債務人并無不利,故無須原債務人同意,但須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原債務人表示反對,即拋棄其因此取得的利益的,該協議無效。
(3)債務人與承擔人之間的協議
構成要件:
①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該債務具有可移轉性,性質上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可移轉的債務不得作為債務承擔的標的,但經債權人同意的除外;法律規定不得移轉的債務不得作為債務承擔的標的,但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②須經債權人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移轉行為無效,原債務人仍負有向債權人履行的義務,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的履行,并有權追究債務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的責任。此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3.免責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
(1)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只能向承擔人主張債務或追究承擔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2)債務人基于債的關系取得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移轉于承擔人,但專屬于原當事人的解除權、撤銷權等,只能由原債務人行使,承擔人不得行使。
(3)承擔人得以自身對債權人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主張抵銷。
(4)債務承擔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二、并存的債務承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這種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人和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擴大了承擔債務的責任財產,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故無須債權人同意。在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或并存的債務承擔發生爭議時,應當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方式可以是三方達成協議,可以是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可以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還可以是第三人單方允諾。均無須債權人同意。
并存的債務承擔往往因第三人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而成立,在這一點上,它和連帶保證具有相同之處。但在性質和成立上,兩者并不相同。在債務承擔中,承擔人的債務是和原債務并存的義務,不具有從屬性。而保證是一種從義務,以保證主債務的履行而設立。但在成立后尤其是在債權人的權利行使方面,兩者幾乎相同。
法律效力: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是由第三人和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可撤銷和無效的抗辯權、合同不成立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
【例】甲乙雙方訂立承攬合同,約定甲方4月1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5月5日付款7萬元。甲方履行義務、乙方接受工作成果后,乙方經甲方同意在4月2日將債務轉讓給丙方,乙方在4月3日又將檢驗結果通知丙方,說明接受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此時,丙方可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辯權,并在甲方修理或重作之前,拒絕支付7萬元。
【典型真題】
甲經乙公司股東丙介紹購買乙公司礦粉,甲依約預付了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僅交付部分礦粉,經結算欠甲50萬元貨款。乙公司與丙商議,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條。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關于丙在欠條上簽名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構成第三人代為清償
B.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
C.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D.構成無因管理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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