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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行政法》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為(四)
幫考網校2020-09-22 17:22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行政法》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為(四)

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行政法》的知識點:具體行政行為,一起來看看吧!

五、具體行政行為的失效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失效概述

具體行政行為的失效可以分為沒有違法因素的和有違法因素的兩類情形。

1.沒有違法因素的情形

1)具體行政行為為其設定專屬權益或者義務的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放棄具體行政行為賦予的權益,具體行政行為為其設定專屬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不復存在;

2)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法律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或者有關客觀事實已經消失;

3)新的立法規定取消已經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項目,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廢止。

4)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屆滿,且效力未得到延續。

2.有違法因素的情形

1)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2)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

如果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有嚴重和明顯的法律缺陷,這種違法達到一個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識性理解都可以明顯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

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可以表現為許多具體情形,不能一次性窮盡列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要求從事將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例:命令違法侵入公民住宅、發行非法出版物、捕殺珍稀瀕危動物并達到違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2)行政行為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例:某縣政府法制辦對王某作出罰款決定。

3)作出行政行為明顯沒有法律依據。

例:某政府要求某污染企業每年在正常繳稅的基礎上多繳50W的特別污染稅。

4)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或者要求從事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的行為。

例:根據沒有查證的材料給予一個無辜的公民以治安管理處罰。

2.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特征

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屬于自始無效、當然無效和確定無效。自始無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時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然無效是具體行政行為無須有權機關宣告,其本身就無效;確定無效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僅一開始無效,嗣后也不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轉為有效。

3.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

1)在實體法上,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自發布之時就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也可以不尊重它。當事人不履行它所規定的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2)在程序法上,該具體行政行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有權國家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因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確定力。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受到無效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人,一般會請求國家有關機關進行認定并宣布其無效,以避免由于自己法律認識錯誤造成違法的風險。

3)在后果處理上,具體行政行為被確定無效后,原則上應當盡可能恢復到具體行政行為發布以前的狀態。行政機關應當返還從當事人處取得的利益(例如罰沒款物),取消要求當事人履行的所有義務,賠償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應當收回無效具體行政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此種收回給善意的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例:對于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起訴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

與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對應的是嚴重和明顯的違法相較,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對應的是一般的違法,即合法性要件的不完備。

1.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

1)超越職權;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3)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4)違反法定程序

5)濫用職權

6)明顯不當

1: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以李某闖紅燈為由,對李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該罰款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2: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以李某闖紅燈為由,對李某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僅以模糊不清的視頻作為證據,該罰款決定無效。(×)

2.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

在程序上,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須由有權機關依據法定程序作出,這里的有權機關包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被越權的機關以及人民法院。

3.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后果

具有可撤銷情形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被撤銷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受其約束。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原則上可追溯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但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而遭受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1: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應當追溯到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而遭受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補償。(×)

(四)具體行政行為的廢止

廢止的理由和條件是由于客觀條件的變化,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繼續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廢止的條件中沒有違法或者明顯不適當的因素,是廢止區別于無效和可撤銷制度的主要方面。

1.具體行政行為廢止的情形包括:

1)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為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繼續維持效力,將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抵觸,所以必須廢止原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所根據的客觀事實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不復存在,具體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已經沒有事實根據,需要廢止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

3)具體行政行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經實現,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具體行政行為廢止的后果

被廢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廢止之日起喪失效力。原則上,具體行政行為廢止之前給予當事人的利益、好處不再收回;當事人也不能對已履行的義務要求補償。如果廢止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失,或者帶來嚴重的社會不公正,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受到損失的當事人以必要的補償。

1:具體行政行為被廢止的效力原則上追溯到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

2:對因具體行政行為被廢止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賠償。(×)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知識點,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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