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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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事訴訟法》歷年真題(4)
幫考網校2020-09-22 10:12
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事訴訟法》歷年真題(4)

距離2020年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小伙伴們復習的怎么樣了?為了幫助大家順利通過考試,今天幫考網分享了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民事訴訟法》的歷年真題,一起來看看吧!

1.執行程序的參與分配制度對適用條件作了規定。下列哪一選項不屬于參與分配適用的條件?

A.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的債權

B.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非自然人

C.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D.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

【答案】B

【考點】參與分配的條件

【解析】

A、B、C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因此A、C項正確,B項錯誤,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應為公民或其他組織。

D選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九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D項正確。

2.甲公司訴乙公司貨款糾紛一案,A市B區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權利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時效抗辯),遂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上訴期間屆滿之前,B區法院發現其依職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是錯誤的。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因判決尚未發生效力,B區法院可以將判決書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決

B.B區法院可以將判決書予以收回,恢復庭審并向當事人釋明時效問題,視具體情況重新作出判決

C.B區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

D.如上訴期間屆滿當事人未上訴的,B區法院可以決定再審,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

【答案】D

【解析】

判決、裁定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具有權威性,一經宣告便不得隨意撤銷或收回。本題的考點有三:

一是裁判文書中的"筆誤"可用裁定補正;

二是一審判決錯誤在上訴期間這一特殊時段的處理;

三是區分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中的判決與特別程序中的判決在錯誤時的處理方式。

《適用意見》第163條、第166條分別規定:"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另,特別程序中的判決如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法院可以依申請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若有錯誤則不能如此處理。

綜上,A、B兩項明顯錯誤;C項中的"錯誤"不是"筆誤",法院不能以裁定糾正,即C項也是錯誤的;只有D項才符合上述條文的規定,因而是正確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試題信息,可以關注幫考網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頻道的更新。最后,預祝大家在考試中一切順利,取得理想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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