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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于2005年5月24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做出了修改,修改過后的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94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已經2005年5月24日部務會議審議修改,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發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80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兩個《安排》),允許符合規定條 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第三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其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內容、考試時間、參考規則、合格標準、資格授予,適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及有關國家司法考試的統一規定。組織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應當同時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應當向受理報名的機構提交下列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 規定條件的有效身份證件: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提交復印件的,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第五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考試報名時,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向受理報名的機構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蛘咄鈬叩仍盒W歷證書報名的,須同時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第六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香港、澳門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應當在香港、澳門向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報名;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可以在香港、澳門報名,也可以在其內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報名點報名。在內地報名的,須提交其在內地工作、學習或者居住的證明。
第七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在香港、澳門報名的,應當在香港、澳門承辦考試組織工作的機構所確定的本地考場參加考試;在內地報名的,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場參加考試。
第八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可以根據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在香港、澳門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司法部委托的承辦資格申請受理事務的內地駐港澳機構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司法部負責審查。
在內地報名參加考試合格的人員,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遞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由其按規定程序審查上報。
第九條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兩個《安排》和司法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香港、澳門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安排,由司法部在年度國家司法考試公告以及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相關文件中公布。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發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司法部令第80號)同時廢止。
秘書資格考試證書怎么補辦?:秘書資格考試證書怎么補辦?補辦時需提交以下資料:(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二)大一寸免冠白底光面無花邊相片1張;(三)登載證書遺失聲明的報紙(須屬國家認可公開發行)。登報紙內容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姓名,證書編號,級別,職業工種,聲明遺失。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有什么?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行政責任包括 1.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刑事責任包括 1.主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