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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學習重在理解,可總有些知識點不背不行!就拿時間類考點來說,時間短的,立刻生效、1小時、24小時等;長的能達到20年、50年。一個時間也有各種各樣情況與之對應,總會出現背了后邊忘前邊,直到背混的情況發生。每每提到“時間”,真是讓廣大考生頭大,部分考生干脆直接放棄,考試這題只靠運氣。為了讓大家應對時間類型的考題能輕松些,幫考網對各類時間點進行了梳理,現在分享給大家。
0小時
1.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要求同一時間。
2.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對開標的異議要求開標當場提出,當場答復。
1小時
4.安全生產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5.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6.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8.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10.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48小時
11.建筑科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h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h內不答復,視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窘ㄖ?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復;48小時內未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13.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3日
14.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
15.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復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17.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8.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19.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5日
20.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1.未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
22.質量監督機構:于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備案機關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臼姓?
7日
23.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
24.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25.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
26.工程師在開工日前7天發出開工通知。
27.工程師接到已完工程報告后7天內核實。
10日
28.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4日
29.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師。
30.進度款: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31.承包人收到結算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移交發包人。
15日
32.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33.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4.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5.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36.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38.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9.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20日
40.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8日
41.進度款: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42.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資料,28天內發包人核實,確認結算價款。
43.索賠時間發生后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此后28天內提交有關資料,工程師28天內答復。未答復,則視為認可。連續發生的事件,階段性提出索賠意向,終了后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30日/一個月
44.評標定標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45.事故處理時限:
特大事故:30日;
其他:15日;
最長可延長30日。
46.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7.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于30日。
48.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30日內補報。
49.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0.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51.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52.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
5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個月/60日
54.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3個月/90天
55.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56.企業可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57.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58、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59.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60.不良行為公布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61.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6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天
63.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6個月
64.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65.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66.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67.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68.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69.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70.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7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7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73.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74.商標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75.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76.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7個月
77.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年
78.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79.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1年。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80.撤銷權的消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以行為放棄撤銷權。
8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人民法院管轄。
8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83.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4.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
85.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沒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年
86.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87.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88.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9.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90.不予注冊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3年
9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
92.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3年內不注冊需繼續教育后才可以注冊;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3年。
93.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
94.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
95.初始注冊: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96.不予注冊的情形
(1)非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2)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年
9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98.不予注冊的情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99.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10年
100.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10年。
101.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102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2年
10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年
104.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20年。
105.訴訟時效最長保護期:20年(客觀起算時間:權利被侵害之日)。
106.租賃合同最長有效期:20年。
50年
107.著作權保護期
(1)自然人:生前加上死后50年。
(2)法人:發表之日起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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