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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考試臨近,正在備考二建的小伙伴們一定是很焦急,關于備考,幫考網給大家分享了2021二建《管理》,合同及工程變更價款的調整事項等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知識點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調整事項
法律法規變化
(1)基準日期后法規變化,可調整合同價款
招標工程基準日期:投標截止日前28天【2019】
非招標工程基準日期:合同簽訂前28天
(2)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延誤期間出現法律變化
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2020】
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價款調減的予以減調【2017】
2、項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清單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3、工程量清單缺項
(1)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確定單價,調整價款
(2)新增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引起措施項目變化,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案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價款
(3)清單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提交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發包人批準后調整價款
4、工程量偏差
【2015計算】
(1)應予計量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偏差超過15%,需調整綜合單價。調整的原則為: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2016】
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工程量偏差超過15%,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據實調整
5、計日工
【2014】
(1)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圍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
(2)無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確定計日工的單價
6、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1)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價格調整公式可考計算)
(2)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7、暫估價
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不可抗力
(1)承發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2)損失承擔原則6條【2020】
總原則:損失各自承擔
除外: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9、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發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與承包人商定趕工措施,發包人承擔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2020】
(3)趕工費用作為增加合同價款,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10、暫列金額
由發包人掌握使用,支付后如有剩余,歸發包人所有【2014】
好了,以上就是幫考網給大家帶來的2021二建《管理》,合同及工程變更價款的調整事項等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祝大家考試取得好成績!
合同價款應該怎樣調整?:合同價款應該怎樣調整?
施工合同變更遵循怎樣的程序?:包括合同價款、工程內容、工程的數量、質量要求和標準、實施程序等的一切改變都屬于合同變更。(1)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2)承包人提交變更實施方案,(3)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1)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關于施工合同變更權和變更程序的說法,A.發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
怎樣調整由工程變更引起的措施項目費?:怎樣調整由工程變更引起的措施項目費?并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1)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根據前述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規定確定單價。(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A.提出措施項目變化后增加費用的估算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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